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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质证经验(四):准备辩方证据,注意来源合法性

发布时间:2022-09-14 15:47:56 所属栏目:经验 来源:
导读:  辩护律师也可以调取、提交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。在刑事庭审中,公诉人出示证据后,进入辩护律师举证的环节。辩护律师在搜集文献、证词、鉴定意见等证据资料时,要特别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,需要附带完
  辩护律师也可以调取、提交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。在刑事庭审中,公诉人出示证据后,进入辩护律师举证的环节。辩护律师在搜集文献、证词、鉴定意见等证据资料时,要特别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,需要附带完整的证据来源材料。
 
  例如,在谢某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经验证据,公安机关向植物园物种鉴定中心出具了《物种鉴定意见》,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植物是日本黑松。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涉案的日本黑松是我国禁止进口的植物,因此,谢某等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。该《物种鉴定意见》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最关键证据。
 
  辩护律师在准备庭审过程中,向该XX植物园物种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了解情况,核实他们向公安机关作出的物种鉴定意见,能否鉴定出涉案日本黑松的生长地、种植地,能否鉴定出涉案植物是自于日本的。后鉴定机构出具了《关于XXX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》,证明他们只是根据植物形态学鉴定,对涉案树木的物种作出鉴定,但根据现有鉴定条件,无法确定涉案日本黑松的种植地、生长地。
 
  在庭审中,辩护律师出示这份了《关于XXX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》,拟证明涉案日本黑松是否为来自于疫区不明,被告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
 
  公诉机关强烈反对辩护律师出示该证据,要求辩护律师证明取证的合法性,出示调取该证据的介绍信、所函,提出有没有单位委托书,有没有带齐证件,是不是律师本人亲自去调取的……诸如此类各种质疑,甚至无理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,庭审一度陷入僵局。
 
  从理论上,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适用于控方调取、提供的证据,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调取提交的证据。但有时各种其他司法实践乱象都有可能发生。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醒辩护律师在调取证据、提交证据时,也需要特别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。
 

(编辑:航空爱好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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